央视国际 2003年09月08日 15:45
青岛网络作家吴卫捷
不知道您有没有听说过,“痞子蔡”、“安妮宝贝”这些名字?也许您并不熟悉,因为他们都是在网络上出的名,同时被冠以了“网络作家”的头衔。今天我们要讲的这个案例,一边就是这样一位网络作家,另一边则是目前全球最大的中文原创文学网——上海“榕树下”网站。按说网络作家和文学网站本该是一家人,怎么会闹出一场官司呢?
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创办了“榕树下”网站。它是目前全球最大的中文原创文学网,喜欢上网的文学爱好者几乎没有不知道它的。2002年与大名鼎鼎的“贝塔斯曼”结成重要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后,更是巩固了榕树下在国内文学网站中的龙头地位。
榕树下客户服务总监陈逸峰是榕树下的元老,他用4年的辛勤工作见证了榕树下的发展。2001年12月,他突然接到公司紧急通知,让他去处理一场突如其来的官司。
“榕树下”客户服务总监陈逸峰:当时我是先看到新闻的,所以我思想还是有准备,如果我没看到那新闻,真的坐到办公室里莫名其妙地收到一张传票,而且你只为了一块钱,然后我就说卫捷肯定有炒作自己的嫌疑。
只为了一块钱打官司的这个人叫吴卫捷,青岛小有名气的网络作家。和朋友喝酒聊天、写作、上网是他生活的全部。2001年11月27日晚上吴卫捷突然接到了一个电话。
吴卫捷:那天晚上我的一个出版社的编辑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榕树下网站看到一篇叫《日暮玫瑰》的长篇小说,和我在他们出版社里送审的一个长篇完全一模一样,然后这个编辑就问我,这个稿子到底是谁抄谁的,那么我听了当然很冤了,这是我的稿子,怎么能成了我抄人家了?
吴卫捷感到很奇怪,自己没有向榕树下投过稿,怎么榕树下网站上出现了与自己创作的一模一样的文章。于是他马上打开电脑上网,进入了榕树下网站。
吴卫捷:打开榕树下网页,有一个大的图标,比现在这个图标还要大,上面是日暮玫瑰,作者昔兮。可明明我的东西,怎么能成昔兮的了?
在吴卫捷看来,这个叫“昔兮”的人,很显然不是自己,但这篇《日暮玫瑰》与自己早先创作的《落日下的玫瑰》相比较,两篇文章除了标题和作者不同之外,一字不差。这就难免让人怀疑自己有抄袭行为,吴卫捷感到很不是滋味。
吴卫捷:如果要单纯写长篇的话,那么我其他一些杂志、报社的约稿都不会接了,因为得用心,在这儿可能半年,或者七八个月之内,我可能就会没有别的任何收入。那如果你给抄袭走了,这完全是灭绝我的生活来源,说狠了点,你这不是来抄家吗,这当然我得反击了。
一怒之下,吴卫捷将榕树下网站告上了法庭,吴卫捷认为,那个叫“昔兮”的人剽窃抄袭了自己的小说,投稿给榕树下网站和榕树下刊载《日暮玫瑰》的行为共同侵犯了自己享有的著作权。要求榕树下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一元钱。
那么,榕树下网站这篇惹祸的《日暮玫瑰》是哪里来的呢?
当天值班的编辑任春,讲述了当时的情景。
榕树下网站编辑任春:那时,2001年底的时候,我就像打开所有普通的文章一样,就打开这篇文章来看,觉得当时这篇文章的文理还通顺,文笔也挺好,而且整个情节都非常生动,那我想这篇文章就达到了发表的标准,我就给它发表了。
惹起这场祸端的是这个叫“昔兮”的人,榕树下网站调出了投稿人昔兮的资料,资料中只有昔兮的电子邮箱和投稿时的IP地址,仅凭这两个资料,榕树下根本就没有办法找到“昔兮”这个人,万般无奈之中,榕树下不得不独自面对这场官司。
但是,榕树下网站认为,刊载《日暮玫瑰》这篇文章完全是网站正常的经营行为,每天很多的文章都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被推荐浏览,而现在竟然被指控侵权,这根本无从谈起。
榕树下客户服务总监陈逸峰
“榕树下”客户服务总监陈逸峰:我觉得这个挺无聊的,高院的司法解释放在那边,这个官司有什么好打的,我觉得这个结果不是明摆着吗?
让榕树下客户服务总监陈逸峰感到理直气壮的是最高院的一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本栏目知识产权法顾问李玉香教授:著作权人在发现网站刊登了侵犯你著作权作品的时候,你要想向网站提出请求,必须要提出来三项证明,首先第一是你的身份证明,第二你是著作权人的证明,第三是你被侵犯的证明,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否则的话,网站是完全有理由不理睬你。
榕树下网站的意思是,这篇有争议的小说并非名家名作,原告在起诉之前从来没有出示过任何材料证明自己是这篇小说的所有者,我为什么要相信你呢?
但在吴卫捷看来,自己是这篇小说的著作权人是毋庸置疑的。自己写的东西,当然就是自己的。
吴卫捷:我提供了我网站,那篇小说在我网站的链接,也提供了在橄榄树(另一国内文学网站)的链接,橄榄树是我发表过去的,这两个网站发表的时间都比榕树下早。
在法庭上,吴卫捷提供了两份证据,一是曾发表在他个人网站上的《落日下的玫瑰》,另一份是他在橄榄树文学网站上发表的同名文章。吴卫捷认为,他在这两个地方的发表时间都早于榕树下刊登《日暮玫瑰》,因而自己就是这四万多字长篇小说的作者。
就在吴卫捷感到胜券在握的时候,榕树下网站却及时提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他们发现,吴卫捷提供的早先发表的《落日下的玫瑰》和他个人网站上的文章,所有作者署名都是3721或是卫捷,吴卫捷说这都是他的笔名。但榕树下这方却不这么看。
被告代理律师陶鑫良:的的确确,实际我们可能相信吴卫捷先生就是卫捷,但是他没有拿出足以证明吴卫捷就是卫捷的证据的话,法院的审查还是应该进行的,我们这一边还是有权力提出的。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著作权人必须明确出示身份证明,否则著作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都无从谈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也是十分谨慎。因此要求吴卫捷必须出示身份证明。
对于怎样证明自己的身份,吴卫捷感到哭笑不得。卫捷和3721都是自己的笔名,就好比球迷都叫罗纳尔多是“外星人”,这是一个常识,如果叫罗纳尔多拿出一份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证明罗纳尔多就是“外星人”,这不是有点为难他吗?但法庭上又必须出示身份证明,这叫吴卫捷实在头疼。
回到家,头疼不已,束手无措的吴卫捷突然蹦出了一个念头,不都说“有困难找民警”吗?自己出生一有名字后,就是在派出所登的记,所以解铃人还需系铃人,这个证明还是要到派出所开。
记者:当时想证明自己的身份,第一个想到的地儿,要去哪?
吴卫捷:想到的地儿,派出所呗,先去派出所。
于是,吴卫捷开始着手准备,收集报纸杂志上用“卫捷”“3721”发表的大量文章,翻出几本用笔名出版的小说、文集,拿好身份证,带上户口本。吴卫捷信心十足,满怀希望的走出了家门。
户籍民警小杨热情的接待了吴卫捷,这份热情更让吴卫捷看到了希望,仿佛看到了那一纸证明正在向他招手。
青岛市登州路派出所户籍民警杨静:根据户口管理规定,户口档案上没有的东西我们不能出证明。
做事一向执著的吴卫捷还是待在派出所久久不愿离开。最后,一个让吴卫捷磨得实在有些受不了的民警建议他去所在辖区的居委会试试。
吴卫捷眼前一亮,立刻又来了精神,出了派出所的大门,直奔自己所在辖区的黄山路居委会。
听吴卫捷说明来意后,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也同样犯了难。
黄山路居委会主任郭广玲:我们从来没开过这样的证明。
此时的吴卫捷真的有点急了,这关键的身份证明要再拿不到手,官司也没法打了。他耐住性子,一遍遍的反复解释着,终于,这份诚心打动了居委会的工作人员。
居委会主任王大妈:经过看了他一些资料,户口簿、身份证、书、相片,然后确认确实是这样,我们就慎重地考虑了又考虑,看了又看,就开了这个证明,盖了个章。
这一纸关键的身份证明到手,吴卫捷立刻有了重见天日的感觉,2001年12月2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这起网络著作权纠纷案。法庭上,吴卫捷亮出了这张王牌。
然而让吴卫捷感到措手不及的是,这份证据法院压根就不予采信,法院的理由是,居民自治组织无权开具关于居民笔名的证明。
吴卫捷连续多日的奔波又一次泡了汤。
回到家,吴卫捷仍不甘心,冥思苦想,终于一计不成又生一计,他决定向法院申请他个人网站的密码验证。
吴卫捷之所以提出这个方案,是因为在吴卫捷的个人网站里收录的作品署名全都是卫捷或3721,而网站管理者的登陆密码是惟一的。那么只要能通过密码验证,就能证明吴卫捷是这网站的合法主人,由此也就能证明吴卫捷就是卫捷,就是3721。在吴卫捷看来,这就好比保险箱和密码钥匙的关系,能打开的才是主人。法院最终同意了吴卫捷的申请。
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微机室,吴卫捷进行了密码验证程序。
吴卫捷:我先登陆我的个人网站,这个网站是我自己的,我有我的独立的一个密码,因此证明我是这个网站的所有者。
最终,法院采信了这一证据,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落日下的玫瑰》作者3721就是吴卫捷。
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
但此时,榕树下网站是否构成侵权还是个未知数。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本栏目知识产权法顾问李玉香教授:这就好比张三偷了某人的东西,放在李四家,那么东西的主人,你要想主张你的权利,首先你要证明你自己是权利人,你是东西的主人。那么其次,你要想让李四和张三一起来共同承担偷东西的这个责任,在这里,你要做两项工作,你或者能够证明李四明知这个东西是偷来的,但是依然保存这个东西。或者你能够证明你曾经向李四提出过警告,说这个东西是偷来的,但是李四对于你不予理睬。
官司打到这个份上,可以说,吴卫捷已经基本达到了目的,他证明了自己是《落日下的玫瑰》这篇小说的著作权人。这时的压力就转到了榕树下网站身上,想要证明自己清白,榕树下既得证明自己真不知道,又要证明你没来找我说过。
于是,本案的两大焦点显露出来,一、吴卫捷到底有没有对榕树下网站提出过警告。二、榕树下网站对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明知”。
由于吴卫捷始终没能拿出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提出过警告。于是榕树下网站是否构成“明知”成了最终决定本案命运的焦点。
吴卫捷首先拿出了一份证据,来说明榕树下网站是“明知”的。
吴卫捷:我看到了一个叫叶逸的网友,发的帖子也是同样质疑这篇稿子是抄袭,然后得到了榕树下客户部总监陈逸峰,他当时的名字(网名)叫MC,然后他的处理意见是“谢谢举报,已经处理。”
在法院的电脑数据库里,我们看到了当时保存的这份证据。署名叶逸的网友在事发当晚写了这样一个质疑帖。在后面的跟帖里,署名MC的人于第二天上午做出了“谢谢举报,已经处理”的回复。而这个MC正是榕树下网站的客户服务总监陈逸峰。
吴卫捷认为,榕树下对网友叶逸的打假投诉做出了“谢谢举报,已经处理”的回复,并于第二天就将《日暮玫瑰》的首页链接图标撤掉,这恰恰说明已经知道了这篇文章是抄袭的,因此榕树下就构成了“明知”。对此,榕树下予以了反驳。
被告代理律师陶鑫良:绝对不明知,这一边是指控侵权者,那一边是投稿者,现在是被控侵权者。在真相不明的情况之下,在没有法定条件成就的情况之下,我没有办法来决断是真侵权还是假侵权。
榕树下认为,删除首页链接图标是网站出于谨慎起见。而在“长篇荟萃”中继续保留着《日暮玫瑰》,是因为网站对该文是否侵权无法做出认定。这反而很好的说明了榕树下“不明知”。
就在双方为这个问题争论不下的时候,吴卫捷又拿出了一份很有分量的一份证据。
早在2000年10月,榕树下网站曾组织过“贝塔斯曼杯”第二届网络原创文学作品大赛。当时吴卫捷并没有参赛,但他的作品《落日下的玫瑰》被其他网友从他的网站拷贝后投稿给了榕树下参赛。最终虽然没有获奖,但这篇小说在榕树下的数据库里已经存在了一年多的时间。案件审理过程中,吴卫捷在榕树下网站数据库中又找到了这篇小说。
吴卫捷:我没有投过稿,可能是别的网友转贴过去了,或者是怎么着,但是我有一天在Google上搜索的时候,很偶然的搜索了到了这篇稿子,然后我一看这篇稿子在他们数据库里停留的时间已经长达一年多了。
此时的吴卫捷觉得自己终于抓住了对方的一个把柄,他认为《落日下的玫瑰》从2000年10月就在榕树下的数据库中存在。在你网站中有两篇一模一样的小说,一篇是我的《落日下的玫瑰》,另一篇是昔兮的《日暮玫瑰》,而署我名的2000年就有了,榕树下还能说自己“不明知”吗?
“榕树下”客户服务经理陈逸峰:卫捷的稿件他确实是在2000年我们的网络大赛中他投过这样的稿件,这是后来打官司的时候我们才知道他投过,但那个时候投稿也挺多的,而且时隔一年多,而审那个稿件的编辑早就走了,早就不在榕树下了,而后来看日暮玫瑰昔兮那篇稿件的编辑又是新的编辑。
榕树下网站感到很无奈,他们认为,海量的信息是互联网站区别于传统媒体的重要特征。即使自己的数据库中有这篇文章,也不能就此说明榕树下网站是“明知”的。
“榕树下”客户服务总监陈逸峰:卫捷他本人他不是巴金,不是鲁迅,不是金庸,不是梁雨生,他写了一篇文章,他投过来,这篇文章即使他在互联网上发的满天都是,我们的编辑也有可能没看到。
面对这样的解释,吴卫捷提出,就算你数据库里的文章浩如烟海,但编辑在审查稿件的时候,通过使用搜索引擎进行核对,就完全可以避免抄袭行为的发生。
“榕树下”客户服务经理陈逸峰:我们现在是支持文章名和作者名的检索,那么像卫捷的这篇稿件,那个家伙(昔兮)也把它的名字(文章标题)给改了。如果我们编辑去检索的话,可能也检索不到。
吴卫捷:搜第一句话嘛,或者关键词,或者主人公、关键词都可以搜出来,这很容易办到,几十秒之内完全可以解决的东西。
“榕树下”客户服务经理陈逸峰:如果我们要做到全文检索,那么我还是强调一点,我们必须花很大的投入,如果你要想达到Google,你现在经常用的,啪一个回车下去n个结果,那么榕树下,你想上百万篇稿件如果要做这样一个全文检索非常累。而且我们当时曾经做过全文检索,但发现系统负荷受不了,系统负荷根本就没法承受。
围绕着榕树下网站是否构成“明知”,双方分歧很大。而这一点决定着谁将最终赢得这场官司。一边网络作家要维权,另一边文学网站要经营。究竟法院将做出怎样的判决。
2002年4月5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在其网站首页以刊登道歉声明的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闫春光:网络服务商对于网络用户通过其网络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否明知,是决定网络服务商是否共同侵权的关键问题。那么网络服务商就应当证明自己对通过其网络发表的作品尽到了合理的审慎的审查义务,没有尽到这种合理的审查义务,应当认为构成明知。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认为被告他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接到这样一份判决书,榕树下网站感到很无奈。他们坚持认为网站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没有侵权意图,如果就此背上这个黑锅,输掉这场官司,那么本就不盈利的榕树下网站今后将很难生存。
“榕树下”客户服务经理陈逸峰:现在我们网站收费的情况应该并不算很乐观,我们收来的钱还远远不足于支付网站的开销,还是入不敷出的一种状态,你如果要榕树下倒台,很快的,你100个卫捷来告我,我就倒台,因为100个卫捷,我就随便算一笔经济账,你打一场官司我花5000块钱,你想100个卫捷要花多少钱,50万吧?
想到了这一层,榕树下感到这个案子的胜败,已经不是官司输赢这么简单了。它这是对榕树下网站经营模式的一个挑战,直接威胁了整个网站的生命线。
为此,榕树下网站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山东高院在审理过程中,为双方主持了调解。在此期间,榕树下网站与吴卫捷在平等、信任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一、榕树下网站在其主页刊登启事,严厉谴责“昔兮”剽窃、抄袭卫捷先生的《落日下的玫瑰》的侵权行为。
二、榕树下网站将吴卫捷创作的小说《落日下的玫瑰》收入其长篇荟萃栏目。
三、榕树下网站与吴卫捷双方相互支持、彼此理解,共同为保护著作权益进行不懈努力。
本案最终以双方握手言和的方式收场。但值得思考的问题还有很多。怎样才能有效地制止网络侵权?如何完善可操作性的保护机制?等等这些问题都摆到了台前。今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的领导出席了修改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会。我们有理由相信,网络上的规则将会越来越健全与完善。
(编辑:水晶石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