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华纳是非常可笑的公司。当时我收到起诉状时感觉莫名其妙,放着那么多MP3网站不告,非要告榕树下,难道告榕树下,就能起到打击网络侵权的效果吗?
国际在线2004-05-11消息(驻上海记者杨静 通讯员梁宗):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因在“榕树下全球中文原创作品网”上向公众提供《我不是天使》专辑下载和试听服务,被华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5月10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榕树下公司除了要在他们经营的“榕树下”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还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向华纳公司支付1.5万元赔偿款。
2003年3月3日,华纳公司发现在“榕树下”网站上可以试听或者下载《我不是天使》专辑。该专辑收录了那英演唱的《一笑而过》等10首歌曲。华纳公司认为“榕树下”网站没有经过自己的允许,就推出试听、下载服务侵犯了他们录音制作者权中的网络传播权,遂以该专辑录制者的身份,向市二中院起诉。要求该网站的经营者——榕树下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人民币5万元。
榕树下公司对此解释说,“榕树下”网站是一个纯文学网站,不是专门提供MP3下载的网站。他们提供的那英《我不是天使》专辑的下载和试听是为了介绍评论部分音乐节目以及他们网站上的部分原创中文作品。他们对该录音作品的使用应该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况,即可以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就使用他的作品并且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此外,他们在2003年4月10日就已删除了该专辑的下载试听链接。
由于“榕树下”网站提供的下载试听服务,事实上已经影响了华纳公司正常使用他们的录音制品,导致了他们在信息网络上传播该录音制品及发行该录音制品时,所获的合法收益可能减少,因此“榕树下”网站提供的下载试听服务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系侵权行为。法院认定榕树下公司在“榕树下”网站上提供那英《我不是天使》专辑的下载试听链接,向公众传播华纳公司录音制品的行为,侵犯了华纳公司对该专辑的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榕树下公司已经于2003年4月10日删除了那英《我不是天使》专辑的下载试听链接,他们的侵权行为已经终止,就没有必要再要求他们停止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