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生杂记

现行交通法助长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嚣张气焰

  昨天回家,博乐路新铺沥青,地上划线清楚,非机动车道也很空闲。一个美女(背景看起来是)骑着一部电瓶车,大摇大摆在非机动车道线外侧行驶。我摁了下喇叭,她也没有反应。我只好乖乖跟在她屁股后面,等她别进非机动车道,再超车。超车时她还侧头望我一眼,果然是个美女啊……要不要来个LOVA广告线下演绎版?
  才出狼口,又入虎穴。没开一分钟,前面倒好,两部电瓶车一本正经并排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放着空闲的非机动车道不走。我先摁一下喇叭,不理我。火气大了,狂摁喇叭,还是不理我。要么是我的车喇叭坏了,要么今天我都遇上聋子了!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完全是一帮猪脑子法学专家订出来的现行交通法的副作用:
  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换句话说,只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相撞,机动车必然要承担或大或小的责任。
  法律否定“撞了白撞”,法学专家说是“生命权”大于“通行权”,这能不助长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嚣张气焰吗?即使是我本人,不开车的时候,过马路都比以前要嚣张,反正我知道现在机动车驾驶员都是龟孙子。
  为此我特地向公司里的台湾人RANDY咨询,他说在台湾,非机动车和行人违章被撞,撞了也白撞。开个玩笑说,行人过马路不走横道线被撞后,只要有一口气,挣扎着都要爬到横道线——只有死在那上面,才不是被白撞啊。
  有法学专家解释说“生命权”大于“通行权”是与国际接轨,那我们来看看美国,一个装在车轮子上的国家,是怎么规定的:

  ●从总体上来看,美国有一半以上的州实行的交通法律都是采取“谁责任大,谁就多负责”的原则,来确定事故责任。所以,假如在美国发生由于行人违反交通法规而被车辆撞上的车祸,大多数情况下主要责任还是由行人来负担。
  ●第一类采取过半认定制,即涉及事故的一方一旦被认定应负责任超过50%,那么就应担负全部事故责任。实行这个制度的包括科罗拉多州、内华达州等占美国半数以上的州。
  ●第二类采取比例分摊制,即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来确定事故涉及者的具体责任比例,并按相应比例来分摊赔偿。实行这类制度的包括加利福尼亚州、路易斯安纳州、阿拉斯加州等13个州。
  ●第三类则采取简单多数制,即事故中承担责任比例最多的一方就应该负全责。实行这一制度的有包括阿拉巴马州在内的6个州。

  根据上述资料,现行交通法与国际接轨的讲法,显然站不住脚。认为行人是“穷人”、“弱者”,而司机是“富人”、“强者”,无论司机有无过错均让其承担责任,这完全是法律的倒退,是“劫富济贫”之类封建思想的复辟。当那些法学专家们开车在高速公路上行车压死行人,或避让行人导致自己车毁人亡,再请他们表现出对生命权的尊重吧!